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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河南分公司:如实告知要履行 投机取巧不可取
时间:2024-12-21 18:51:41    来源:河南经济报    

  一、案情简介

  2019年2月,被保险人李某甲因恶性肿瘤在家中病故。2019年3月投保人李某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经理赔调查人员核实,投保前一天,被保人在安阳第五人民医院进行CT检查,报告显示“纵隔肿瘤”。投保第二天被保人入住林州市人民医院,诊断“肺肿瘤、肝部继发性恶性肿瘤、腹腔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等。

  李某乙既是投保人也是住院病历登记紧急联系人,明知李某甲经检查患有恶性肿瘤期,仍坚持为李某甲购买商业保险,并在投保时对被保人健康异常状况不做如实告知,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公司审核李某甲未告知的既往病史严重影响了承保决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以投保人李某乙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出解除保险合同,本次理赔拒付并不退还保险费决定。

  二、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内容和对应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实践中,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时符合法律禁止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情形,属于保险欺诈行为,达到犯罪标准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未达到犯罪标准,也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案例启示

  在实际理赔案例中,由于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保险理赔纠纷并不少见。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消费者应当对保险公司所询问的既往病史和健康状况等问题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的隐瞒或欺诈,对于已有疾病,保险公司会依据实际情况给出相应核保结论。若投保时因故导致保险消费者未及时做到如实告知或遗漏告知,在保单承保后,也仍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补充告知。

编辑:孔凡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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