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湿地保护法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立法保护,将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开启保护工作的新篇章。
5月27日,在国家林草局第二季度例行发布会上,国家林草局湿地司副司长鲍达明表示,湿地是全球重要生态系统之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固碳等重要的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水资源、生物安全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强化湿地保护,国家和省级层面累计建立97项湿地相关制度,初步形成了湿地保护政策制度体系,开启全面保护湿地新阶段。“国土三调”首次设立了湿地一级地类,湿地生态功能更加凸显。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初步建立,指定了64处国际重要湿地、29处国家重要湿地,建立了600余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600余处湿地公园,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安排中央资金169亿元,实施湿地保护项目3400多个,新增和修复湿地面积80余万公顷,鸟类损失农作物补偿面积超过100万公顷。实现内地国际重要湿地监测全覆盖,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状况总体稳定良好,退化湿地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基层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强化,各地开展湿地保护的积极性显著提高。特别是去年12月24日湿地保护法正式公布,并确定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鲍达明指出,湿地保护法的出台,是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为全社会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了法律遵循;是推进新时代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法律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建立了覆盖全面、体系协调、功能完备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是健全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森林、草原、荒漠、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我国已有森林法、草原法和防沙治沙法等专门法律,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立法空白,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彰显了中国引领全球生态治理大国形象。经过近50年发展历程,《湿地公约》内涵由最初专注水禽栖息地和迁徙水鸟的保护,逐步演变为湿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经国务院批准,并经公约常委会审议通过,我国成功申办《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实施好湿地保护法,对于我国全面履行《湿地公约》,参与和引领国际湿地保护,彰显中国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鲍达明表示,湿地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共7章65条,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修复,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顶层设计的“四梁八柱”。需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用法治方式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保驾护航,推动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一是全面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湿地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湿地资源调查评价、面积总量管控、分级管理、监测预警、用途管制、科学修复等重要制度。法律实施中要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逐条对照法律规定,严格落实各项法律制度,用法治新动能推动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是建立统筹协调保护机制。湿地保护是系统工程、复杂工程、长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各个层级。下一步,国家林草局将会同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管理工作。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凝聚各方力量,形成保护湿地的合力,确保法律落地见效。
三是推动各地制定湿地保护具体办法。湿地保护法是湿地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其条款设置和制度设计侧重于对重要湿地的保护、修复,对一般湿地的保护多为原则性规定。国家林草局将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湿地保护具体办法。同时,针对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保护,要制定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保护修复措施。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形成高压态势。湿地保护法明确了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标准考量了湿地的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处罚标准更加严厉,如擅自占用、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亩地最高处罚可达660多万元。国家林草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执法监管,确定一批典型案件,重拳出击、形成震慑,令破坏湿地者付出沉重代价。
五是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在湿地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国家林草局还将把普法宣传作为推动法律落地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加强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理解、拥护、践行这部法律,发挥全社会力量保护、爱护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