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动态 > 正文
防范AI偷脸乱象 守护数字人格尊严——专家解读《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6-04-05 20:24:51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5日消息(记者 冀文超)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起草了《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央广财经记者注意到,《办法》将自然人权益保护、服务规范摆在重要位置。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下称“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李强治表示,当前,以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技术为驱动的数字虚拟人产业正经历爆发式增长,成为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肖像权侵权、逝者复活伦理争议、“中之人”隐私开盒、虚拟劳动权益真空等风险日益凸显,为社会治理提出新挑战。

其中,最近屡上热搜的AI偷脸事件尤为典型,《桃花簪》便是一例。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领指出,《桃花簪》出品方擅自抓取网友照片,通过AI生成反派角色并作丑化、贬损处理,首先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民法典》明确禁止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只要AI形象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即构成侵权。同时,角色被塑造成负面形象,如果因此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李强治表示,《办法》回应了行业发展痛点与社会治理关切,为数字虚拟人服务划定了发展边界、明确了行为准则,是规范行业秩序、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

李强治进一步指出,《办法》明确授权同意要求,筑牢人格保护底线。一方面,强化人格要素的专项授权制度。《办法》确立“识别性”标准,规定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另一方面,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规范。《办法》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自然人敏感个人信息用于建模、形象生成等活动的,应当取得自然人同意。自然人撤回同意后,应删除相关个人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个人信息或者用于其他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办法》还完善了逝者近亲属相关利益的特殊保护。逝者形象承载着近亲属的情感利益和社会公众的集体记忆,其数字化“复活”涉及生死边界、伦理底线和文化价值。《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死者个人信息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尊重逝者的遗愿。在保障亲属情感利益的同时,防止逝者形象被商业化滥用或历史记忆被篡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赵占领则表示,《办法》直接回应了AI偷脸乱象。其核心条款中,第八条明确禁止以丑化、污损等形式侵害他人人格权,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其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保护范围涵盖与自然人高度相似的肖像或声音;第七条则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使用作出严格规范,与李强治提及的个人信息处理要求形成呼应。

中关村实验室双聘专家、研究员黄永峰强调,《办法》通过创新性制度设计,精准防控产业特有风险,在个人信息保护精细化规则、数字人格权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刚性化条款、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领域专项化规范、传播平台责任制度化要求、梯度化法律责任设计方面填补了治理空白。

赵占领进一步补充道,《办法》还填补了多项监管领域的空白。他指出,《办法》首次系统定义了数字虚拟人,将“AI分身”“数字偶像”等纳入监管范围;明确了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传播平台等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构建了全链条合规体系;特别增加了对逝者肖像、声音等信息的使用规范,要求尊重逝者生前意愿。

此外,赵占领表示,《办法》将推动行业从“野蛮生长”转向“规范发展”。对从业者而言,必须建立完善的素材授权管理体系,使用他人敏感个人信息建模需取得单独同意,并全程持续显示“数字人”标识;对平台而言,内容审核机制需升级,AI短剧的肖像合规授权将成为硬性标准。长远来看,《办法》通过明确主体责任、划定行为边界、填补监管空白,将促进行业形成“尊重人格权、保护个人信息”的共识,真正让数字虚拟人成为安全可靠的创新工具。

编辑:孔凡哲
关键字:
豫经智库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 本网注明来源为豫经智库—河南经济报的稿件,版权均属于河南经济报社,未经河南经济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 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豫经智库)”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Copyright © 1987-2024 河南经济报社 中原经济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原第一权威经济门户
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报社办公室电话:0371-53306911
豫ICP备2023003560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200004
  技术支持: 河南经济报社信息技术中心  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何拥军 谷亚娟 王天 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