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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立法护航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5-12-03 16:54:46    来源:大河报    
 

  沙颍河周口段航道 资料图片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当下,内河航运成为激活区域经济发展新动能,打通内河航运堵点卡点离不开法治保障。12月1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本次结合我省发展实际立法,为河南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明确航道、港口管理权限

  《条例(草案)》厘清内河航运管理机制体制问题,对干线航道、支线航道和其他航道的管理权限进行了划分。

  明确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干线航道和相关港口的投、建、运、养、管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支线航道、其他航道和相关港口的投、建、运、养管工作;在港口岸线审批、建设项目审批及监管、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断航申请、通航尺度管理等方面,均根据航道等级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

  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内河航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航道、港口行政执法具体工作。

  航道内禁止设置渔具、水产养殖设施

  在航道养护与保护方面,《条例(草案)》明确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及要求。

  其中规定,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符合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保证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正常接收、转运和处置。并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港口运行安全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

  禁止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有: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气)、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危害航道设施安全;在航道内非法设置拦河设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的行为有:养殖、种植活动;倾倒砂石、泥土以及其他废弃物;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擅自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统筹建设水上搜救基地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条例(草案)》明确内河航运安全的行业管理责任和属地责任,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并强化水上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其中强化桥区水域、渡口、客运等重点环节与重点区域的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安全通航尺度发布、航行通告或警告发布等制度。

  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整合水上应急资源,统筹建设水上搜救基地,提升水上应急救援能力。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预防与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属地责任,建立健全水上搜救指挥机制,组建专职或者兼职水上搜救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水上搜救设施装备,组织开展水上搜救演练。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水上搜救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水上应急救援。对参与搜救工作的各类社会水上搜救力量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奖励。

  推动绿色、智慧航道港口建设

  截至2024年底,我省航道通航里程达1825公里,港口吞吐量达6085万吨,内河航运成激活区域经济发展新动能。

  在行业发展方面,《条例(草案)》也作出明确规定。设置航运水利融合、港产城融合、航运文旅融合等条款,推动内河航运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港口集疏储运及多式联运体系建设、港口一体化、省际协调协作等,提升航道、港口能级,促进协同发展。明确绿色航道、绿色港口建设、新能源船舶推广使用、岸电设施设置和使用、数字化智慧化发展等要求,推动行业绿色智慧发展。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孔凡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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