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动态 > 正文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6-08-07 23:06:14    来源:新华网    

  记者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了解到,《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和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和专区、互联网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播出渠道,以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公共电子屏、智能(可穿戴)和车载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面向公众播出的微短剧,适用本办法。

  根据办法,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办法要求微短剧不得载有危害国家安全、歪曲民族历史、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11项内容,同时规定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完)

编辑:孔凡哲
关键字:
豫经智库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 本网注明来源为豫经智库—河南经济报的稿件,版权均属于河南经济报社,未经河南经济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 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豫经智库)”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Copyright © 1987-2024 河南经济报社 中原经济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原第一权威经济门户
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报社办公室电话:0371-53306911
豫ICP备2023003560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200004
  技术支持: 河南经济报社信息技术中心  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何拥军 谷亚娟 王天 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