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020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增加了关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2021年7月,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保障制度有效落地实施。2023年12月,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步完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就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作出细化规定。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1年完成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进一步完善了补交实验数据的相关内容。
完善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2019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增加了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有关内容,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惩罚力度,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制定出台《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等规定,持续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申请。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规则。
积极推动中美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与美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通过磋商工作计划、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等形式,深化在知识产权审查、专家交流、意识提升等各技术领域的互惠务实合作。以积极开放的态度与美资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倾听对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企业在华的知识产权合理诉求。
加大力度打击网络侵权。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涉及快速下架、通知和反通知有效性等问题。2020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包括增加对著作权侵权的民事救济等条款。2021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修改通知和下架制度的程序和处罚条款。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2020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发布《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涉及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中方还不断加强侵权假冒执法行动。2024年,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等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商品、重点市场治理,各类专项行动共查处案件近67.5万件,其中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案件4.39万件,针对侵权假冒高发多发的重点实体市场开展执法行动约8.8万次。海关总署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以专项行动为抓手,在进出口环节保持打击侵权高压态势,全年扣留侵权嫌疑货物4.16万批、8160.51万件。
(二)禁止强制技术转让
中方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强制技术转让,始终以互利共赢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开展国际技术合作,鼓励和尊重中外企业按照市场原则自愿开展技术转让和许可,为中外技术持有者通过技术转让与许可获得收益提供良好市场环境,也为促进全球科技进步和国际经贸发展提供支撑。美方将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企业进行技术合作,共同在中国市场上获得商业回报的自愿契约行为称为“强制技术转让”,与事实不符。
从法律层面明确禁止强制技术转让。2019年3月出台的外商投资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2019年4月修订发布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2019年12月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上述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技术转让。
全面强化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保密责任。中国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外商投资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也就此作出了类似规定。